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说明(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办理许可与备案的通知)

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说明(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办理许可与备案的通知)

在当今数字化时代,互联网信息服务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我国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和备案制度。本文将详细介绍互联网信息服务办理许可与备案的相关内容。

一、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制度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制度是指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 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 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 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 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

二、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制度

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制度是指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按照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相关备案信息提交到接入服务提供者备案系统,由接入服务提供者将备案信息提交到相应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系统进行审核。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在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 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 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
  • 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 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 域名证书。
  • 接入服务提供者签订的接入协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向其发放备案电子验证标识和备案编号,并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有关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三、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与备案的关系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与备案是相辅相成的。许可制度主要针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强调的是企业的经营资质和能力;备案制度则主要针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注重的是对信息服务内容的管理和监督。无论是经营性还是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都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许可或备案手续,否则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取得许可或备案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违法违规内容。此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信息安全管理义务,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

四、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与备案制度的法律责任

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与备案制度的,将根据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

对于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

此外,对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也将依法予以查处。

五、总结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与备案制度是我国互联网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保障互联网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充分认识到许可与备案的重要性,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共同营造一个健康、有序、安全的互联网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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